河北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成立于1986年1月,由省民政廳發起。2004年注冊(登記號:冀民社證字001號)注冊資金400萬元(注冊資金來源于社會捐贈、福彩和省財政支持)。 本基金會為地方性公募基金會?,F為四屆理事會,法人代表為王志先(理事長)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省內為主,接受省外、海外捐贈。 本基金...
冀殘基字【2021】3號
河北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章程
(2021年12月30日第四屆理事會四次會議修改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名稱為河北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
英文譯名:Hebei Welfare Fund For The Handicapped (英文縮寫:HWFH)
本基金會屬于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慈善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開展公開募捐。
第二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弘揚人道主義,動員社會力量,積極募集善款,發展殘疾人事業,促進殘疾人平等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
本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注冊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于社會募捐、財政支持和福彩資助。
第四條 本基金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為河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為河北省殘疾人聯合會。
第六條 本基金會住所為河北省石家莊市中山西路815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積極宣傳人道主義,呼吁社會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
(二)弘揚濟困助殘的優良傳統美德和平等、博愛的人道主義理念,動員社會各界向殘疾人群獻愛心,自愿捐資捐物,改善殘疾人平等充分參與社會生活環境;
(三)廣泛開展與港澳同胞、臺灣同胞、海外僑胞、國外友好團體、慈善組織和福利組織的交流、合作,積極爭取對我省殘疾人事業的支援;
(四)積極為我省殘疾人康復、教育、脫貧、就業、文化、體育、維權、無障礙設施建設等募集資金、物資,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
(五)組織實施其他公益組織委托或協作的本省助殘項目的落實及監督。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9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人道、廉潔、守法、公正;
(二)以人為本,樂善好施,關心殘疾人事業,理解、尊重、支持、幫助殘疾人;
(三)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和社會影響力,樂于向殘疾人獻愛心,積極宣傳社會,帶頭或動員社會力量捐資(物)助殘。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并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組織領導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本基金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加理事會會議,討論決定理事會有關重大問題;
(二)參與募集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
(三)積極組織基金的募集;
(四)對基金會章程提出修改意見;
(五)擔任名譽職務的領導和特邀理事可列席理事會議,并對基金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的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撤銷;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下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并及分支機構的設立、撤并。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都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屆滿可連任。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務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決定。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到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二)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一般不能擔任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于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過理事長、副理事長或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于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選可以連任,但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定年度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報理事會審定;
(四)擬定本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定;
(五)協調所屬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所屬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愿捐贈;
(三)財政撥款;
(四)基金增值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后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物)的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各種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對募捐的資金實行項目管理,捐贈協議已明確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應根據捐贈協議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如無法用于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依法拍賣或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于:
(一)資助符合本會宗旨的事業與活動;
(二)遵照捐贈者的意愿,定向資助有利于殘疾人事業的項目。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為殘疾人服務必要的基礎設施建設進行的募捐;
(二)為殘疾人康復、教育、就業、扶貧、維權、宣傳、文化、體育等事業進行資助。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國家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實施的公益資助項目,應向社會公開其項目種類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捐贈錢物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錢物時,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物)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錢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質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 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 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及清算,應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慈善法》和《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報告。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報告后,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時,應當終止:
(一)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 無法按照章程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 基金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轉給相應的慈善機構;
(二)轉交上級主管單位;
(三)轉交上級財政。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有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21年12月30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